業主在小區內被樓梯臺階露出的鋼筋絆倒而摔傷,能否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賠償?
事故發生地為案涉小區業主出行必經的安全樓梯處,該處系危險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,物業服務企業有必要對裸露的鋼筋采取及時、合理措施以保護業主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該小區建成時間已久,破損部位較多。但是,物業服務企業進入該小區時間尚短,還無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小區破損部位進行維修,因此,不應該為錢某的受傷承擔相應責任。某物業服務企業所述屬于其內部承接、管理問題,不能作為免除法定義務的理由。作為物業服務者,未及時對樓道進行修理、維護,屬于未完全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,應對該事故承擔責任。同時,錢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在下樓梯的過程中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,而導致摔傷,自身也應對該事故承擔一定責任。最終,法院判定錢某和某物業服務企業各承擔50%的責任。
一審判決后,某物業服務企業不服,提出上訴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案件提示: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,盡職盡責履行管理義務,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盡到應有的職責,導致業主遭受人身損害,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賠償業主損失。但是,并不是業主在小區內摔倒了,物業服務企業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。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,且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,就不能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擔責。
律師提醒: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動的組織者,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區域的場所狀況,排查可能發生的危險與損害,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,努力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